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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员工失职为由扣减工资吗
来源:http://www.tjldf.com/download_article?download_id=3发布时间:2020-09-27 11:33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失职为由扣减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案情简介:
范某是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2017年7月11日,公司以两次材料申报中存在人员不足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到期下发为由,给予范某降薪处理。
公司未向范某支付2017年6月和7月工资。
范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6月及7月工资。
2017年10月12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范某2017年6月及7月工资12355.54元。
后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范某不服,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范某因在履行资质管理的工作职责中存在重大的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根据规章制度扣除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有据可依。
范某辩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不属于其本人的工作职责,已经有生效判决认定其在工作中不存在失职情况,所以不应该扣除岗位工资。
庭审还查明,公司曾要求范某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60万元,诉至一审法院,后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未向范某支付2017年6月和7月工资,双方现就未支付的工资数额存在争议。公司主张因范某存在失职,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进行了扣减,范某对存在失职不予认可,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大幅度降薪存在充分依据,故公司主张按照降薪后数额支付,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扣款金额与签收表不对应,且范某对于扣款项目不予认可,公司未就扣款项目提供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公司主张的扣款项目和金额不予采纳。
案情简介:
范某是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2017年7月11日,公司以两次材料申报中存在人员不足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到期下发为由,给予范某降薪处理。
公司未向范某支付2017年6月和7月工资。
范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6月及7月工资。
2017年10月12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范某2017年6月及7月工资12355.54元。
后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范某不服,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范某因在履行资质管理的工作职责中存在重大的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根据规章制度扣除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有据可依。
范某辩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不属于其本人的工作职责,已经有生效判决认定其在工作中不存在失职情况,所以不应该扣除岗位工资。
庭审还查明,公司曾要求范某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60万元,诉至一审法院,后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未向范某支付2017年6月和7月工资,双方现就未支付的工资数额存在争议。公司主张因范某存在失职,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进行了扣减,范某对存在失职不予认可,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大幅度降薪存在充分依据,故公司主张按照降薪后数额支付,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扣款金额与签收表不对应,且范某对于扣款项目不予认可,公司未就扣款项目提供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公司主张的扣款项目和金额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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