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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讲微信聊天、钉钉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吗?
来源:http://www.tjldf.com/news_article?news_id=164发布时间:2021-11-29
罗义昌
2021-11-24
裁判要旨:
天津劳动法律师讲劳动者提供微信聊天、钉钉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可以综合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18日,孙某以天津某教育管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资6000元;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00元。
2021年4月15日,该委出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
孙某于是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贰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公司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孙某系合作互相帮助,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孙某也不受公司管理。公司无须支付孙某工资。
天津劳动法律师讲孙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钉钉App工作聊天、办公、打卡记录,记录显示孙某2020年5月25日入职但未打卡而提交补卡申请,张某同意。孙某与张某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且孙某的企业微信实名认证所属企业为当事公司。
裁判结果:
天津劳动法律师讲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孙某提供、公司认可真实性的证据,可以证明孙某向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工作成果向公司汇报,上述情形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且钉钉记录及企业微信佐证了孙某所属企业为公司。但孙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每月工资标准,故法院以天津市较低工资标准为计算依据,公司应支付孙某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资3840.8元。同时,公司与孙某确实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壹款,二倍工资应自用工之日起次月支付,故公司应支付孙某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即1696.5元。超出部分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孙某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微信聊天、钉钉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孙某接受公司的管理,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虽然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但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孙某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应当予以支付。经核算,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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