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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仲裁律师以案说法高院:当事人在仲裁、一审阶段均未提出时效抗辩,一、二审法院这样裁判正确
来源:http://www.tjldf.com/news_article?news_id=191发布时间:2022-02-24
高院:当事人在仲裁、一审阶段均未提出时效抗辩,一、二审法院这样裁判正确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和一审审理阶段均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一、二审法院不适用仲裁时效进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某物业管理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审法院”)申请再审。
物业中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物业中心应支付李某2011年至2018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是错误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仲裁
时效,李某要求物业中心支付自2009年6月至2019年6月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综上,物业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李某提交意见称,物业中心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因物业中心在劳动仲裁阶段和一审审理阶段均未提出时效抗辩,故一、二审法院未适用仲裁时
进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物业中心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超过仲裁时效主张,依据不足。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和一审审理阶段均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一、二审法院不适用仲裁时效进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某物业管理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审法院”)申请再审。
物业中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物业中心应支付李某2011年至2018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是错误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仲裁
时效,李某要求物业中心支付自2009年6月至2019年6月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综上,物业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李某提交意见称,物业中心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因物业中心在劳动仲裁阶段和一审审理阶段均未提出时效抗辩,故一、二审法院未适用仲裁时
进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物业中心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超过仲裁时效主张,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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